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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3-28
【实施时间】 2001-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财政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为加强双方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并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发展,同意缔结本议定书。
  
  第一条  援助贷款的数额及用途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的援助贷款,用于资助本议定书的项目,因这些项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发展中的优先项目。这笔贷款的最大额度为八千万欧元,以资助本议定书附件所列中方从法国购买货物及服务的项目。
  
  第二条  贷款的组成
  
  上述第一条所规定的援助贷款由以下部分组成:
  
  1、法国政府贷款最大额度为四千八百万欧元;
  
  2、法国出口信贷保险公司(COFACE)担保的银行信贷最大额度为三千二百万欧元。
  
  第三条  项目资助方式
  
  本议定书附件所列项目将用法国政府贷款和银行担保信贷共同资助。信贷保险费用由借款方承担。
  
  对本议定书所列的项目合同,使用政府贷款和银行担保信贷的比例分别是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四十。
  
  政府贷款将用于支付本项目合同的首批定金。本合同的首批定金应占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合同余额由政府贷款和银行担保信贷同时共同支付。
  
  第四条  援助贷款的使用方式和条件
  
  1、法国政府贷款期限为三十年,含十年宽限期,年息为百分之一点一。本金每半年以相等数额偿还一次,四十次还清。首次还款在第一次提款的季度末之后一百二十六个月开始。利息根据未还本金部分,从每次法国政府贷款提款之日起计算,每半年偿还一次。
  
  如本息结算日逢法国境内休息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息如不及时偿还,需付滞纳息,滞纳息自应还之日起算,到实际偿还之日止,其标准参照法国政府规定的二零零一年的法定利率,即每年百分之四点二六,加百分之三,即百分之七点六。如滞纳息拖欠满一年,也需计算利息,利率与以上的相同。
  
  经中国政府授权的国家银行,将代表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授权的NATEXIS BANQUES POPULAIRES银行,就使用和偿还法国政府贷款的办法签署实施协议。
  
  2、银行担保信贷期限为十年,本金每半年以相同数额偿还一次,分二十次还清。第一次偿还应在设备交货或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开始。利息根据未还本金部分,从每次银行担保信贷提款之日起计算,每半年偿还一次。
  
  经中国政府授权的国家银行,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在法国银行协会出口信贷部监督下的法国银行或准许在法国领土上营业的银行将就使用和偿还银行担保信贷的办法,以及相关的银行条件尤其是滞纳息等事宜达成实施协议。该协议还将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关于政府支持的出口信贷协议的有关规定来确定银行担保信贷的利率。
  
  第五条 帐户货币和支付货币
  
  本议定书的帐户货币和支付货币为欧元。
  
  第六条  合同批准
  
  中法两国政府重申反对国际交易中的腐败行为。本议定书所列的合同的签约方不应把任何构成或可能构成非法或腐败行为的不正当物质利益或好处赠送或答应给第三者、也不应为自己或他人直接或间接要求或接受上述利益。
  
  附件所列本项目合同,其批准条件如下:
  
  -项目合同与项目预评估所提出的建议相符;
  
  -符合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关于政府支持出口信贷协议的有关规定;
  
  -根据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拖欠偿还法国政府贷款;
  
  -要对由法国出口保险公司担保、向中国政府及国有部门或经中国政府担保而提供的银行信贷的拖欠情况进行核查;
  
  对附件所列本项目合同,法国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为各项条件具备后即可履行批准手续,由法国驻华使馆经济财政商务处主任经法国政府主管部门准许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换文确认。
  
  第七条  法国政府贷款的使用期限
  
  为使用第一条规定的法国政府贷款,对法国供货商和中方用户所签合同的批准应不晚于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议定书所规定之法国政府贷款的最后提款期限为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条  税务事宜
  
  本议定书项下的援助贷款不能用来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税收。
  
  与执行本议定书有关的本金偿还及利息、银行佣金、费用和杂费的支付均免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税收。
  
  第九条  项目后评估
  
  法国政府可出资对议定书中所列项目进行经济、财务和会计后评估,以确定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为能直接了解评估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参加上述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商定。中国政府保证接待法国政府指派的评估组,并为了解项目情况提供方便。
  
  第十条  生效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议定书,并盖章以资证明。本议定书于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签订,正本一式四份,中文与法文文本各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项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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