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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咨询论证工作章程; (二)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 (四)接受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四章 咨询论证反馈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咨询论证后评价制度。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每一位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设立市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奖,对有重大贡献、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决策咨询成果予以奖励。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优秀咨询专家”称号。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咨询论证问责制度。对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得到批准,否则,由此造成的工作失误和损失要追究行政决策者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聘任一定数量的咨询专家,建立专业咨询组织,为部门决策提供必要的咨询论证服务。在业务上接受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指导,如咨询论证工作需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从部门咨询组织中统筹安排咨询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县(市)区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