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12-20
【实施时间】 2000-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巴哈马国外交部、巴巴多斯外交外贸部、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牙买加外交外贸部、圣卢西亚外交和国际贸易部、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外交部建立磋商机制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中方”)和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巴哈马国外交部、巴巴多斯外交外贸部、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牙买加外交外贸部、圣卢西亚外交和国际贸易部、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加方”),
  
  意识到世界各国、各地区急需加强相互合作以促进人类在和平与公正的环境中向前发展;
  
  意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勒比国家均强烈希望进一步发展双边与地区间业已存在的友谊与合作;
  
  希望建立一个论坛,以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勒比国家进行更好的交流和磋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不影响继续通过正常外交渠道保持传统联系的情况下,将就国际问题、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关心的其它事宜每两年举行一次磋商,以实现各自的目标,并协调双方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发展的有关活动。
  
  通过磋商作出的决定应作为建议向各自政府呈交。
  
  第二条 
  
  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本协议签字国的外交部常秘或副部级官员率领。经双方同意,可举行外长级特别会议。磋商将在中国和本协议的加勒比签字国间轮流举行,其日期和议事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本协议应在其有效期内,向其它加勒比共同体国家开放签字。
  
  第四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签字国如欲退出本协议,应将其退出意愿书面通知协议其它各签字国。该通知自发出六十日后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并自动延长五年。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书面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顺延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议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协议于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在纽约签订,一式九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
  
  代表                   代表
  
  王英凡                  帕特里克·艾伯特·刘易斯
  
  巴哈马国外交部              巴巴多斯外交外贸部
  
  代表                   代表
  
  安东尼·查尔斯·罗勒琼·伊芳妮·克拉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          牙买加外交外贸部
  
  代表                   代表
  
  塞缪尔·鲁道夫·英萨纳利梅格纳·帕特里厦·达兰特
  
  圣卢西亚外交和国际贸易部         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
  
  代表                   代表
  
  朱利安·罗伯特·亨特萨布哈斯·钱德拉·曼格拉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外交部
  
  代表
  
  乔治·W·麦肯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