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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12-14
【实施时间】 2000-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2001年至2004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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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双方交换新闻出版物、纪录影片和彩色幻灯片。
  
  第三十四条 
  
  双方在国庆节期间努力举办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方向埃方提供一个培训奖学金名额,用于激光和电脑使用、技术编排、新闻出版印刷技术培训,为期半年。
  
  第三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国际互联网、新闻联络和新闻媒介等领域交换最新发展成果的论文、研究报告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双方鼓励新闻专业人员互访,了解对方国家新闻科技发展状况,探讨借鉴的可能性。双方为他们的互访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三十八条 
  
  双方努力借鉴对方国家先进的新闻经验,各自的培训机构为对方国家新闻工作者提供理论和实践培训,培训班由双方商定。
  
  广播电视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广播电视协会1985年4月13日在北京签订的合作议定书,双方鼓励在广播电视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十条 
  
  双方鼓励对埃及卫星(尼罗河之星)在覆盖地区内的开发进行投资。
  
  青年体育
  
  第四十一条 
  
  双方派遣青年领导人代表团互访。
  
  第四十二条 
  
  双方派遣青年工作者代表团互访,以了解对方国家的文明、文化及青年工作情况并交流经验。
  
  第四十三条 
  
  双方鼓励派遣青年代表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青年交流活动。
  
  第四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青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埃及青年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有关交流事宜由两国体育机构商定。
  
  社会事务
  
  第四十六条 
  
  双方互派下列专业的社会事务专家访问:
  
  (一)家庭生产;
  
  (二)职业培训;
  
  (三)妇女事业发展;
  
  (四)社会保护。
  
  第四十七条 
  
  双方交换社会工作各领域内的科学和社会实验先进成果。
  
  费用条件
  
  第四十八条 
  
  互访代表团和人员的费用:
  
  (一)短期访问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根据访问计划负担国内交通费用。
  
  3.接待方负担全部食宿费用。
  
  4.接待方负担急症或事故的医疗费用。
  
  (二)长期访问
  
  有关机构就费用条件另案商定。
  
  第四十九条 
  
  奖学金
  
  埃方向中国学生提供:
  
  (一)研究生每月200埃镑。
  
  (二)本科生每月140埃镑。
  
  (三)免收学费。
  
  (四)免收在校医院或政府医院的医疗费用。
  
  (五)学生入学后居住在大学城。
  
  (六)免收上述款项的赋税。
  
  第五十条 
  
  中方向埃及学生提供:
  
  (一)硕士生每月500元人民币。
  
  (二)博士生每月550元人民币。
  
  (三)本科生每月420元人民币。
  
  (四)免收年度学费。
  
  (五)英语授课。
  
  (六)免费提供教材。
  
  (七)免收住宿费。
  
  (八)免收医疗费,包括在校医院和有关医院治疗及住院的费用。
  
  (九)入学时发给每个学生冬装补助费。
  
  (十)学生入学后居住在大学城。
  
  (十一)免收上述款项的赋税。
  
  第五十一条 
  
  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第五十二条 
  
  展览
  
  (一)送展方负担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及展品的往返运输费和保险费。
  
  (二)承展方负担其境内随展人员的食宿、交通费和展品运输费、宣传费以及展品目录和请柬的印刷费,送展方至少提前6个月提供有关展览的资料,承展方免费提供展厅。
  
  总则
  
  第五十三条 
  
  各方通知对方以下事项:
  
  (一)出访人员名单。
  
  (二)人数。
  
  (三)访问要求。
  
  (四)访问日期(访问开始前至少两个月通知对方)。
  
  (五)被推荐享受奖学金者的材料(开学前6个月寄给对方)。
  
  (六)掌握的外语及其程度。
  
  (七)派遣方至少提前3周将确切抵达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五十四条 
  
  各方根据本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尽力使对方学者和访问者接触档案室、图书馆和科研所。
  
  第五十五条 
  
  各方将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文化会议通知对方,为对方国家有关学者提供出席会议的机会。
  
  第五十六条 
  
  各方可视需要提出本计划之外的具体项目,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十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上述任何项目如未执行,以后可继续执行或重新审定。
  
  第五十八条 
  
  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前制定新计划。
  
  第五十九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4年。本计划期满至新计划签订前仍暂时有效。
  
  本计划于2000年12月14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对条文解释方面发生分歧,由双方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孟晓驷                    穆罕默德·古内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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