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绵府办函[2008]257号
【颁布时间】 2008-11-03
【实施时间】 2008-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8]15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把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对在“5·12”特大地震中有子女死亡或伤残的家庭,给予再生育政策照顾,免费提供生育咨询和技术服务,努力满足群众再生育的愿望,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的决策和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灾后群众的迫切需求出发,把此项工作作为灾后安置群众和恢复重建的重要内容,切实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监察、卫生、财政、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再生育全程服务落到实处。
  
  二、摸清情况,精心组织开展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是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地在实施中,要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深入灾区,进村入户,逐一摸清和掌握再生育对象的信息和需求。要成立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负责的专家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计生、卫生部门要实行分工合作,建立转诊机制,协同开展服务,其它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使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三、创造条件,为开展再生育技术服务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公布的重建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恢复重建工作。对灾后现有计生技术人员、设施设备要统筹调配,及时补充必要设备,加快计生服务临时站点建设,尽快恢复技术服务功能。要建立优生咨询和技术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开展“一对一”的心理关怀活动和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要严守宣传口径,正确引导舆论,保护群众隐私,为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严格监管,用好再生育技术服务专项经费。根据国家的部署,“地震灾后再生育全程服务行动项目”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社保厅等部门另行制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其与医疗保险、新农合等制度的衔接工作,加强对专项经费的核查和监管力度,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