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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布)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刚果(布)工作的换文


  
  
中方去文

  
刚果共和国外交、合作与法语国家事务部秘书长

  
吉浩姆·奥朗戴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刚果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中、刚两国政府1998年11月17日在布拉柴维尔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的有效期从2000年11月17日延长到2002年11月17日止。
  
  以上如蒙阁下代表刚果共和国政府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上述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曲阜君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于布拉柴维尔

  
  
刚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曲阜君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2000年11月15日关于派遣医疗队赴刚果共和国的来函,内容如下:
  
  “根据刚果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中、刚两国政府1998年11月17日在布拉柴维尔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的有效期从2000年11月17日延长到2002年11月17日止。
  
  以上如蒙阁下代表刚果共和国政府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上述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我谨代表刚果共和国政府确认延长上述议定书有效期。本函和阁下的函即成为刚果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上述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敬意。
  
  刚果共和国外交、合作与法语国家事务部秘书长
  
  
吉浩姆·奥朗戴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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