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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莱索托工作的换文


  
中方去文

  
尊敬的莱索托王国外交大臣

  
莫特索黑·托马斯·塔巴内马塞卢

  
尊敬的大臣: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荣幸地确认,我们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应莱索托王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7人组成的医疗队赴莱索托工作(具体科别详见附件)。医疗队在莱索托的工作期限自其抵达之日起为两年。
  
  第三批医疗队享受中莱两国政府1996年11月5日签订的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莱索托工作议定书规定的同等待遇。
  
  如果尊敬的部长能够代表贵政府来函确认上述事宜,那么,本函和尊敬的部长的回函将成为中莱两国政府1996年11月5日签订的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莱索托工作议定书的补充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
  
  特命全权大使
  
  张宪一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中国医疗队专家名单如下:
  
  专家 人数
  
  1.妇科1人
  
  2.牙外科1人
  
  3.内科1人
  
  4.耳鼻喉科1人
  
  5.矫形外科1人
  
  6.翻译1人
  
  7.厨师1人
  
  
莱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张宪一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莱索托王国政府,对阁下并通过阁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表示诚挚的谢意。感谢他们对莱索托政府和人民的继续友好的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阁下,为答复您2000年11月14日的来函,我荣幸地确认,莱索托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莱索托王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莱索托派遣一支由7人组成的医疗队赴莱索托工作。医疗队的人员组成是:妇科1人,牙外科1人,内科1人,耳鼻喉科1人,矫形外科1人,翻译1人,厨师1人。医疗队员在莱索托的工作期限自其抵达莱索托之日起为两年。
  
  第三批医疗队享受中莱两国政府1996年11月5日签订的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莱索托工作议定书规定的同等待遇。
  
  我愿意确认阁下2000年11月14日来函和本函将成为莱中两国政府1996年11月5日签订的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莱索托工作议定书的补充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莱索托王国外交大臣
  
  莫特索黑·托马斯·塔巴内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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