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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吉市教通字[2008]119号
【颁布时间】 2008-10-31
【实施时间】 2008-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8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严格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市直属各学校、民办学校:
  
  近日,一些群众反映部分初中、小学校有违规办班、上晚课、教师违规上课的问题。乱办班、乱补课不但增加了学生的课业负担,而且增加了中小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为维护社会和谐,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市教育局决定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乱办班、乱补课行为。
  
  一、任何初中、小学校以各种名义违规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班、课后班一律停办。
  
  二、初中一、二年级学生在下午5:00前必须全部离校。正在上晚课的,必须立即停止。
  
  三、中小学校教师严禁把校外各种培训班的宣传品带入校内向学生发放和推荐宣传;严格禁止学校和教师向校外各种培训班介绍和输送学生。
  
  四、坚决禁止中小学校教师私自在家里和其他场所给学生有偿辅导、补课办班。
  
  从即日起,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组成检查组,针对上述问题,深入学校检查。发现学校有违规办班和教师违规上课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同时上报市教育局纪委。市直各学校也要普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市教育局由监察室、基教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组成联合检查组,在检查直属学校的同时,对县(市)区学校进行抽查。市教育局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下大力气,严加要求、严加管理、严格制止学校和教师的违规行为,迅速刹住学校违规办班、教师违规上课的不正之风。
  
  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凡有违反规定乱办班者,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校长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免去校长职务;对违反通知要求的在职公办中小学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工作若干规定》和《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暂行处理办法》,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或予以解聘、辞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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