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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发[2008]40号
【颁布时间】 2008-10-31
【实施时间】 2008-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8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加快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结合我州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进我州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坚持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2. 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的原则。通过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准确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居住情况,为科学实施各项社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州范围内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城乡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户口迁移落户的条件
  
  户口迁移落户的基本条件是: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
  
  1.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
  
  (1)以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包括:商品房(含一次性付款购买和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住宅)、“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自有产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生活的。申请落户的居民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提供其自有产权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揭的商品房应当出具银行按揭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2)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是指:1995年12月31日前已实际分配给职工家庭居住,按国家“95房改”有关政策规定,由于与单位办公区(教学、生产、试验)连在一起不能分开;已严重损坏需要进行大量修缮或已鉴定为要拆除的危房;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等原因不能出售产权,而由职工家庭长期家居的住宅。不包括“95房改”以外,单位提供给职工居住的周转用房、宿舍用房及其他临时或租住用房。申请落户的居民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提供单位按“95房改”政策规定不能出售产权住宅的证明材料,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2. 购买到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权人落户必须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属的户籍关系迁出后,方可落户。
  
  3. 两个以上非直系亲属的自然人合资购买一套住宅的,只允许《房屋所有权证》其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一个家庭迁入户籍关系。
  
  4. 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落户的居民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提供收入证明材料和由民政部门审核出具的本人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5. 凡在楚雄州购买住房、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父母、配偶及其所供养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落户。
  
  (三)改革学生落户办法
  
  1. 凡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被州内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人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毕业时未在我州范围内就业的,本人应将其户口迁回原籍或就业地。
  
  2. 在我州范围内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四)改革“三投靠”的迁移落户条件
  
  1. 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年龄限制。被投靠方申请对方迁移户籍关系时,应当出具投靠方在其户籍地属无业、退(离)休的证明材料,同时出具收入证明材料或投靠后由被投靠方供养(或自有生活来源)共同生活,由民政部门审核出具投靠方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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