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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发[2008]40号
【颁布时间】 2008-10-31
【实施时间】 2008-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8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准予在子女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子女申请父母投靠的,子女在提出迁移父母户籍关系书面申请时,应当出具其父母在其户籍地属无业、退(离)休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当提供父母与其共同生活或父母自有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民政部门审核出具其赡养父母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3.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准予在父母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申请接迁“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迁移子女户籍关系书面申请时,同时出具本人收入证明材料及由民政部门审核出具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
  
  (五)改革赡养孤寡老人的迁移落户条件
  
  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司法部门认定的公证机构公证材料,赡养人自有产权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材料及民政部门审核出具的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准予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
  
  (六)放宽引进人才和特殊贡献人员的落户条件
  
  愿意来楚雄州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专设的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1. 具有国家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认可的国外、境外大学等同于本科以上学历的;
  
  2. 取得人事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
  
  3.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具有楚雄州短缺的特殊专业职业技能人员、高级技工等。
  
  三、有关部门职责
  
  1. 公安部门要建立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完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和登记制度。
  
  2. 发改委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3. 财政部门要按同级财政保障的原则,落实省、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经费拨付到位,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4. 人事部门要根据我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5. 民政部门要根据我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审核并出具落户居民不需要领取低保的证明材料。
  
  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居民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等各项工作。
  
  7. 建设部门要根据我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8. 教育部门要合理布局、调整教育资源,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以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的形势发展需要。
  
  9. 计生、国土资源、农业、卫生部门要根据我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的形势发展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0. 统计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人口统计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11. 宣传、广电等部门要积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全州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开展。为加强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了楚雄州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州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依法审批户口迁移
  
  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实行人口信息网络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建立我州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为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和人口统计提供基础管理平台。做好户籍迁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条件和程序行使户口审批权。凡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在审批户口迁移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在落户迁移工作中搭车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三)加快相关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对现行的城市建设、人口计划生育、农村土地承包、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办法,及时制定本地本系统的实施意见,做到改革相互配套、工作相互配合,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妥善解决,统筹谋划并抓紧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分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确保相关制度改革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内容要求。切实做好对广大群众的解惑释疑工作,做到政策宣传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调动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改革的新进展、新情况,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五、经费保障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所涉及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六、实施
  
  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在楚雄市先行试点,各县逐步推开。
  
  本实施意见由州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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