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泉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泉政文[2008]202号
【颁布时间】 2008-10-31
【实施时间】 2008-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地处大陆东南沿海地震带,位于长乐-诏安断裂带与永安-晋江断裂带交汇部位,是国务院首批公布按7 度地震烈度抗震设防的城市之一。1995 年2 月25 日晋江海外发生5.3级地震,1999年8月5日惠安海外发生4.8 级地震,2007年8月29 日永春一都发生4.5级地震,由此,加强和提升我市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刻不容缓。为认真汲取四川“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更好地贯彻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要加快泉州市地震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实现各县(市、区)“防震减灾宣传网、地震监测网和地震灾情速报网”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地震速报和地震灾情信息报送的及时、畅通,为各级政府抢险救灾和社会稳定提供第一手资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地震部门的职责,加强地震监测预报设施建设,确保我市14个数字化地下流体综合前兆台站、强震动观测台网(台阵)、钻孔体应变台站等地震台网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地震监测作用,准确连续地为上级地震部门提供地震前兆监测观测资料。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防震减灾事业经费的投入,在保障地震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基础上,每年应根据当地防震减灾业务工作的需要,适当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保障监测预报、编制编修抗震防灾规划、开展抗震防灾科学研究、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以及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等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泉州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抓紧完成各县(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
  
  《泉州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2002-2020)(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各相关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抓好本辖区抗震防灾规划管理工作;尚未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的县(市、区)要在2009 年底前完成本辖区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并与本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市及县(市、区)在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港口、矿产资源等规划和城镇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与本级抗震防灾规划相衔接并同步实施。要抓紧各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把民居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
  
  三、全面提升学校、医院等公共、民用建筑物的抗震防灾能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纪要精神,尽快统筹规划,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和提升我市特别是各类学校、医院等公共、民用建筑物抗御地震灾害能力。
  
  要优先推进学校、医院中存在安全隐患建筑物的抗震改造工作,抓紧摸清底子,搞好抗震防灾规划,在科学统筹安排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分类、分步组织实施。要安排好财政资金投入,并注意引导社会资金,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工作的推进、经费的筹措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要拿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具体改造项目按程序报批和组织实施。其他公共、民用建筑物抗震改造工作,也要分“轻重缓急”逐步推进,各地应在充分了解掌握本辖区建筑物抗震性能详细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业主按当地建设、地震部门的要求,自觉地进行改造加固。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指挥机关、供电供水供气、人员密集场所和地震中易产生次生灾害等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生命线工程、重要建筑及重要古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加强文物的抗震保护;同时,把好抗震审批关口,严格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抗震防灾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坚决杜绝不符合建筑部门抗震标准要求的建筑物落地。
  
  市地震局、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局等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督促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制定计划,抓好提升学校、医院等公共、民用建筑物抗震防灾能力工作的落实。
  
  四、全面推进农村地震民居安全工程建设
  
  我市沿海各县(市、区)都存在大量的石结构房屋,抗震能力差,存在严重的地震安全隐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性,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共同做好农居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要按照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坚持农居工程同新农村建设一起抓,坚持抗震安全同经济实用相结合,坚持“重点防御、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工作原则,不断增强广大农居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居抗震安全和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争取在10 年内按照轻重缓急,分期分批改造各县(市、区)的石结构房屋,消除农村民居地震安全隐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