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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11-03
【实施时间】 2001-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短期劳务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关系的原则,将一国公民在对方国家从事短期劳务视为中俄两国极具前途的合作领域,同时根据在处理劳动力吸收和利用过程中的相互利益,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劳动市场的状况,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俄罗斯联邦境内(以下简称“长期居住国”)长期居住、在另一国(以下简称“接受国”)境内依法从事短期劳务的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俄罗斯联邦公民(以下简称劳动者):
  
  A、执行具有劳动关系的长期居住国企业法人与接受国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业主”)签定的有关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劳动者;
  
  B、执行劳动者本人与接受国法人雇主达成劳动协议(合同)的劳动者。
  
  第二条 
  
  1、双方负责本协定实施的机关(以下简称“双方主管机关”)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
  
  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联邦、民族和移民政策事务部和俄罗斯联邦劳动和社会发展部。
  
  2、双方主管机关成立工作小组,以解决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问题。必要时,工作小组可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举行例会。
  
  第三条 
  
  1、吸收和利用劳动者应根据双方国家的法规和本协定的规定办理。
  
  2、双方主管机关应及时将本国有关引进和利用外国劳动力法规中的变动通告对方。
  
  3、接受国可根据本国国内劳动力市场对外国劳动力的需求确定从对方国引进劳动者的数量。
  
  第四条 
  
  1、劳动者在获得根据接受国引进和利用外国劳动力的法规而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在接受国进行劳动。
  
  2、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如雇主请求理由充分,许可证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1、保证劳动者在接受国境内居留期间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2、劳动者必须遵守接受国法律、外国公民在该国境内居留的规定和本协定的规定。
  
  第六条 
  
  1、本协定第1条A款所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由与长期居住国企业法人所签的劳动协议(合同)和协议条款予以规定。
  
  劳动协议(合同)和协议应书面签定。劳动协议(合同)和协议所签条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规及本协定的规定。
  
  2、本协定第1条B款所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由同接受国雇主所签的劳动协议(合同)予以规定。
  
  劳动协议(合同)应书面签定。劳动协议(合同)所签条款应符合接受国劳动法规和本协定的规定,并包含所有与劳动者在接受国劳动和居留相关的基本条件。
  
  3、本协定第1条B款所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应低于或差于接受国同一雇主处从事同等工种、同等技术水平的公民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应适合从事向其提供的工作,并具有相应的健康证明,劳动者年龄必须在十八周岁以上。
  
  第八条 如劳动者从事行业属于特定行业、有特种技能要求,则应出具相应的专业证书和特种技能证书,该证书须附有用接受国官方语言书就的译文并依法进行公证。
  
  第九条 
  
  1、劳动者不得从事许可证指定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有偿劳动。
  
  2、如查实劳动者正在从事或从事了许可证指定范围之外的其他有偿劳动或私自更换雇主,则许可证将被取消。
  
  3、许可证不得转让给其他雇主。许可证项下招收的劳动者不得被转为其他雇主工作。
  
  第十条 
  
  1、当协议由于业主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时,长期居住国企业法人向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供补偿。业主根据协议中的有关上述情况发生时的责任条款规定偿还该企业法人用于支付补偿的费用。
  
  2、本协定第一条B款所指劳动者所签劳动协议(合同)因雇主停止经营活动或采取缩编减员措施而被提前解除时,应根据接受国为由于上述原因而被解雇的劳动者所作出的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提供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距原劳动许可证有效期满三个月以上并取得新的劳动许可证,劳动者有权同接受国其他雇主签订劳动协议,期限为距原劳动许可证期满所剩时间。
  
  3、当许可证有效期满及发生本协定第9条第2款所指情况时,劳动者应离开接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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