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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愿意进一步发展双边友好关系, 确信旅游对促进两国人民之间互相熟悉和理解的重要作用, 决心加强在旅游领域内互利互惠的紧密合作, 根据各自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对旅游领域内双边关系的发展予以特别关注,并努力进行推动。为此,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旅游主管部门和企业(如旅游批发商、代理商、饭店等)之间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进一步发展前往对方国家的团体和个人的旅游。 第三条 双方将定期交换包括旅游业总体发展情况、旅游住宿、旅游服务、旅游领域内重点投资项目等方面的信息。对于合适的旅游投资项目,双方将予以鼓励并支持其实施。 第四条 双方将为对方国家旅游机构和企业来本国的促销活动提供方便,以使公众不断加深对对方国家的旅游业及旅游景点的了解。 第五条 双方将支持旅游专家互访以及旅游教育培训、旅游景点开发、旅游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管理人员的交流。 第六条 双方将建立一个由各自国家旅游主管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合工作小组,以监督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并对应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联合工作小组将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和奥地利举行会议,或在需要时由一方提出,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 第七条 双方将在对方提出要求时,支持对方在本国领土内设立国家旅游部门的代表处,并协助其设立事宜。 第八条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未以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九条 本协定将在双方履行完必要的法律手续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之日起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本协定于二○○○年十月二十日在上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德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奥地利联邦政府 代表 代表 何光暐 罗斯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