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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助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刑事犯罪的侦查、起诉及其他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提供协助。 二、协助应当包括: (一)送达文书; (二)辩认或者查找人员; (三)获取证据、物品或者文件; (四)获取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五)执行搜查和扣押的请求; (六)便利人员作证; (七)暂时移交在押人员以便作证; (八)获取司法或者官方记录的原件或者副本; (九)追查、限制、追缴和没收犯罪活动收益和工具,包括限制处分或者冻结被指称与刑事事项有关的财产; (十)提供和交换法律资料、文件和记录; (十一)借出证物; (十二)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 (十三)进行司法勘验或者检查场所或者物品; (十四)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 (十五)符合本条约宗旨且不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本条约不适用于: (一)对人员的引渡; (二)执行请求方所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被请求方法律和本条约许可的除外。 四、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和相互提供协助的情形。本条约的规定,并不给予任何私人当事方以取得、隐藏或者排除任何证据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第二条 中央机关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直接进行联系。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央机关系指司法部。在菲律宾共和国方面,中央机关系指司法部。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 拒绝或者推迟协助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 (二)被请求方认为请求系针对对政治犯罪提出; (三)请求涉及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四)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五)被请求方正在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同一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已经作出终审判决; (六)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七)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违背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八)协助请求涉及对某人的起诉,而假若有关的犯罪是在被请求方管辖区内实施的,该人会因时效期限届满或者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再被起诉; (九)请求方不能遵守任何关于保密或者限制使用所提供材料的条件; (十)提供所请求的协助会危害任何人的安全,或者对被请求方的资源造成过分的负担。 二、如果提供协助将会妨碍正在被请求方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三、在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四、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或者推迟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在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可以接受其他形式的请求,请求方应当随后迅速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 二、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所涉及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对于请求所涉及的案件的性质和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说明; (三)对于请求提供的协助及其目的的说明,包括对于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的相关性的说明; (四)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三、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被取证人员的身份和居住地的资料; (二)关于受达达人的身份和居住地、以及该人与诉讼的关系的资料; (三)关于需查找或者辨别的人员的身份及下落的资料; (四)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场所或者物品的说明; (五)希望在执行请求时遵循的特别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六)关于搜查的地点和查询、冻结、扣押的财物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