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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09-25
【实施时间】 2000-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就菲律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的换文


  
菲方来文

  
  菲律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确认,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通过友好协商,就菲律宾共和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菲律宾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本国领事官员和工作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如需增加人员应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决定。
  
  三、中国政府将根据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菲律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将由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及国际法,包括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则本照及复照将构成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菲律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二○○○年九月十二日于北京

  
  
中方复文

  
  
菲律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菲律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第383/2000号照会,内容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菲律宾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本国领事官员和工作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如需增加人员应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决定。
  
  三、中国政府将根据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菲律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将由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及国际法,包括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则本照及复照将构成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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