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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8]234号
【颁布时间】 2008-10-30
【实施时间】 2008-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于2008年10月23日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三亚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整合统计资源,减轻基层统计人员的工作负担,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8〕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中央驻三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将统计工作经费作为专项列入部门经费计划,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第四条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统计业务工作接受市统计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部门统计在完成上级业务部门统计任务的同时,应承担市统计局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部门统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整合部门统计资源的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门分管领导或统计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署部门统计工作。
  
  第二章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情况,设置统计机构,或在相应的业务机构内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前款所称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
  
  第七条 各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执行本部门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市统计局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本部门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报表和统计资料,对本部门执行政策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实施统计监督;
  
  (五)负责向市统计局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和有关财务资料;
  
  (六)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
  
  第八条 部门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统计局统一核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各部门应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的稳定,原则上至少两年不变动。调离统计人员,应及时补充,不得影响统计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知识、计算机知识、统计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按规定参加普法学习和统计专业培训,保证每位统计人员参加必要的短期脱产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
  
  第十条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凡未经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不得组织实施。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调查方案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市统计局的统一管理。
  
  部门建立和修改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备案;调查范围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审批,其中重要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到市统计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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