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加强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并使之多样化,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现行国内法律,采取有效行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推动两国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所指合作包括缔约双方各自国内法律所允许的、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各个领域,缔约双方可就合作领域商签补充协议。
  
  为促进两国经济、技术的发展,缔约双方将为扩大和推动两国致力于发展经济技术合作的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目标,缔约双方将鼓励以下方面的合作并为之提供便利:
  
  1、经济、技术和工艺技术信息交流;
  
  2、确定在技术援助、组建合资公司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以及与本协定有关的其它项目;
  
  3、经济专家、顾问交流;
  
  4、共同举办研讨会和其它会议;
  
  5、培训专家及双方确定的任何方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现行法律及规定,对参与为执行本协定而开展的经济技术合作活动的政府代表、专家、技术人员和顾问的往来提供方便。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的规定不影响缔约双方各自签订的其它双边和多边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为便于执行本协定及提出扩大和加强两国经济技术联系的建议,缔约双方成立一个由两国代表组成的经济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按双方商定的日期轮流在北京和加拉加斯举行会议。该委员会也可与根据两国贸易协定成立的贸易混合委员会同时召开。
  
  混合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评估本协定执行情况;
  
  2、提出双方认为可行的建议。
  
  第七条 
  
  本协定解释及执行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均应根据国际惯例或按缔约双方事先商定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完成批准本协定法律程序的最后一个照会之日起第30天生效。
  
  第九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5年,如无任何缔约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按其它期限延长本协定或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按相同期限顺延。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本协定,均不影响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或正在执行中的合同所产生的义务。
  
  本协定于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在加拉加斯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孙振宇                       路易莎·洛梅罗·贝尔姆德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