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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8]45号
【颁布时间】 2008-10-30
【实施时间】 2008-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5·12”汶川地震遇难失踪人员名单清理核实公布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要求,现就清理核实公布“5·12”汶川地震遇难、失踪人员具体名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5·12”汶川地震遇难、失踪人员名单清理核实公布工作涉及面宽,任务重,责任大。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民政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班子,负责组织协调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遇难、失踪人员名单清理核实及公布工作的指导。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职责,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则,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地震灾害遇难、失踪人员名单的清理核实和公布工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民政部门:牵头办理该项工作。负责落实各殡仪馆及时、规范、妥善做好接收遇难人员火化资料信息汇总核对;负责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帐;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按相关政策做好解答;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数据核实、信息发布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核对遇难、失踪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等信息,为相关方面提供拟公布的信息资料;负责以书面形式出具地震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或下落不明证明、不可能生存证明;负责跨地区的相关信息核实的协调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在医疗机构内的地震遇难人员出具死亡证明;做好在医疗机构内因地震死亡人员相关数据情况的收集和统计工作,配合做好信息核实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5·12”汶川地震遇难人员家属信访工作的指导管理,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负责制定遇难、失踪人员名单公布后可能产生的信访问题的工作预案,协调处置有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三、严格审核,适时公布
  
  各地在清理核实工作中,要按照民政部2008年5月修订颁发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有关要求,逐级认真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帐》,对遇难、失踪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对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在清理核实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公布。
  
  公布内容:遇难、失踪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
  
  公布主体:遇难地或户籍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布方式:按照核实一批公布一批、分期分批公布的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当地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布或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地张榜公告。
  
  公布时间:全省首批公布遇难、失踪人员名单的时间为今年11月10日前,其余批次公布时间由各地确定。
  
  审核及公布程序:
  
  (一)遇难人员名单。由法定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死亡证明、火化通知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布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汇总。
  
  (二)失踪人员名单。由法定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并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布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汇总。
  
  下落不明人员,由其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持公安机关出具的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或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向下落不明人员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宣告死亡或失踪判决,并将宣告死亡、失踪人员名单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及民政、公安部门。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进度汇总后,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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