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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325号
【颁布时间】 2008-10-30
【实施时间】 2008-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职责,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组织领导
  
  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查处取缔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需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部门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需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医疗或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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