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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纪发[2008]33号
【颁布时间】 2008-10-29
【实施时间】 2008-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对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若干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处(室):
  
  为依纪依法规范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就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追究纪律责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强化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意识。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必须服从交通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同时还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一)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行驶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五)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六)伪造和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证照的;
  
  (七)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尽职尽责。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对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将有关行政处罚材料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四、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教育和引导所属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模范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做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表率;要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时做出处理,切实维护法律法规和纪律的严肃性。
  
  
中共哈尔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哈尔滨市监察局
  
  20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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