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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08-01
【实施时间】 2000-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在黑山共和国首府波德戈里察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去文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达成的关于双方互设总领事馆的协议,两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在黑山共和国首府波德戈里察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如下协议: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黑山共和国首府波德戈里察设立一个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黑山共和国。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作为一九九八年两国政府关于双方互设总领事馆协议的补充,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南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收到外交部2000年7月27日领二字第(70)号照会,内容如下: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黑山共和国首府波德戈里察设立一个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黑山共和国。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作为一九九八年两国政府关于双方互设总领事馆协议的补充,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谨代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二○○○年八月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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