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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湘人口函[2008]71号
【颁布时间】 2008-10-28
【实施时间】 2008-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3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由政府安排从非少数民族地区移居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居民能否执行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的批复

常德市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非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居民移居少数民族地区后能否执行少数民族再生育政策的请示》(常人口〔2008〕7号)收悉。请示称:鼎城区许家桥回维乡是1984年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民族乡。2006年至今,该乡按照市、区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的要求,共接纳安置石门县皂市水库土家族移民70户,244人。现在,这部分移民认为:自己移民到少数民族地区是政府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地方性法规)第22条关于“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移民在计划生育方面也应享受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多次到常德市政府上访。为此,特向我委请示这些移民能否享受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经政府统一安排从非少数民族地区移居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移民,可以适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居民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
  
  此复。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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