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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8-10-27
【实施时间】 2008-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卫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办法

  
  为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部门职责。市农牧林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安全保障;市旅游和商务局负责定点屠宰环节肉食品安全保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市卫生局负责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安全保障。
  
  第二条 抽检机制。建立食品“155”、药品“111”随机抽查制度,每月随机抽检50种食品和抽查50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每月抽检10种药品和抽查10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年度前10个月抽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常用食品和药品,后2个月抽查非常用食品和药品。
  
  第三条 抽检范围。市农牧林业局每月在农产品生产环节随机抽检10家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和10种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月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抽检15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15种食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在食品流通环节抽检15家食品经营主体和15种食品;市卫生局每月在食品消费环节抽检10家餐饮单位和10种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月抽检10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和10种药品。
  
  第四条 抽检办法。各部门将各自所负责监管环节的所有食品药品编成序号,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随机抽取,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最新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本市有关部门、单位能够检验的在本市检验,本市不能检验的要送区内外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第五条 依法查处。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药品采取当日必须全部下架封存,依据各部门的职权范围及时查处;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市委、市政府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条 媒体曝光。对一经查实的制假售假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和不合格食品药品,要及时在《中卫日报》、中卫电视台、中卫市政府网站等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对诚信守法经营食品药品的商家定期予以公布。
  
  第七条 督查考核。市政府办公室每月对6个责任部门进行督查,向市政府报告。并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沙坡头区各镇(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做到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造成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经费保障。建立随机抽检经费保障机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于每年11月底,编制下一年度食品药品综合监督及随机抽检经费预算,报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信息发布。各相关部门每月将抽检结果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汇总上报市政府,根据需要向社会定期发布食品药品安全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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