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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规范市场经营环境。取消向快递服务企业收取的各种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项目。涉及快递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六)改善城市运输投递车辆通行条件。经依法批准的邮政快递企业和非邮政快递企业从事货物快递业务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优先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实现投递信息资源共享。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街道标准地名,对单位和居民住宅设置的门牌号码以及其他涉及快递服务的公共信息资源,应及时通过网络和各类媒体公开发布;标准地名和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邮政管理部门,并为快递企业提供方便、高效的查询服务。要加快运用现代信息网络和科学技术,建立与电子商务平台相衔接的快递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查询制度。要尽快制定适应快递业发展需要的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统计调查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八)确保快件传递通畅。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检查、扣留快件。车站、机场安检等部门,要设立专用通道,对快件实行分类管理、优先查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提高通关效率。 (九)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人才培训机制。积极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和技工学校开设快递专业,实行定向培养。积极推行快递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及专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四、切实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 (一)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建立由邮政、工商、交通、民政、公安、税务、价格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快递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充实市场监管队伍,增强市场监管能力,规范快递企业的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恶意扰乱市场合理价格水平的行为,形成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机制。 (二)推行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快递协会作用,不断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要引导快递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邮政行业规章,落实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建立完善诚信服务机制,保证快递服务时限和服务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