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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应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及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定期验证、换证手续。办理以上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机构编制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不能提供以上材料,未参保的,不予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参保的,市机关社保局停止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金,自动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到2012年5月1日止。 十三、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退职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