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定政办发[2008]93号
【颁布时间】 2008-10-27
【实施时间】 2008-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4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全市中介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定各单位: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全市中介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全市中介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二OO八年十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部署,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中介机构集中进行清理和规范。为确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和规范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介机构管理体制和自律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为目标,全面清理,依法规范,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督有力、健康发展的中介服务市场,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清理和规范的范围
  
  这次清理和规范的范围主要是全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化服务密切联系的中介机构。
  
  1、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以财务会计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如代理记账等机构;以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如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机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等机构;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学会等。
  
  2、直接为各种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提供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咨询服务机构、房产中介、职业介绍、人才市场等。
  
  3、以某类商品、劳务、服务和生产经营为基础,由有关企业或个人自愿参加协商共事的民间组织,如行业协会等。
  
  三、清理和规范的内容
  
  (一)清理的内容
  
  1、虚假验资、虚假评估、虚假公证等违规、违纪问题;
  
  2、执业市场秩序混乱、非法执业、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以及乱收费问题;
  
  3、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无照执业、超范围经营、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问题;
  
  4、行政干预、部门垄断造成不正当竞争等执业环境问题;
  
  5、由行政机关和参管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参与中介组织的问题。
  
  (二)规范的内容
  
  1、规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设立;
  
  2、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3、对不符合现行政策法规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改组、规范和依法撤销其资质证书;
  
  4、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和体系,实行资信等级管理,逐步建立诚信档案,适时通过媒体公布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
  
  5、凡是应与监管部门脱钩的中介机构,在这次清理和规范过程中,都应及时脱钩。
  
  四、清理和规范方法步骤
  
  清理和规范工作分三阶段进行,时间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到2009年1月31日结束。
  
  (一)清理阶段(2008年11月1日--11月30日)
  
  对中介机构的清理工作由主管和监管部门负责调查摸底,分类登记和审查,填写《定西市中介机构清理登计表》和《定西市中介机构清理汇总表》,于11月30日前上报定西市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办公室。
  
  (二)审查阶段(2008年12月1日--12月31日)
  
  1、对中介机构的职能进行审定确认,进一步明确其执业的范围和责任。
  
  2、对一些行业跨度过大、业务交叉重叠的中介机构进行整合,重新合理界定职能。
  
  3、明确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结合清理和规范中反映出的问题,比照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并组织落实整改工作。
  
  4、建立行业准入机制,完善审批、登记的基本程序。严格执行公平、统一的审批、登记标准,实行归口审批、登记管理。
  
  5、各中介机构近三年在执业期间有无违规、违纪、违法情况。
  
  (三)处理阶段(2009年1月1日--1月31日)
  
  1、对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从业的中介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2、对虽经审批、登记,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不能按行业规定自律、管理混乱的,机构设置不合理、执业职能划分不明确的中介机构,认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其资质证书,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变更和注销。
  
  3、对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严重违规违法的,依法严肃查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