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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05-26
【实施时间】 2000-05-26
【法规编号】 14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递信省关于加强邮政领域合作的协议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刘立清局长邀请,以孟学燮副相为团长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递信省代表团于2000年5月19日至27日来华访问。访问期间,双方各自介绍了本国邮政情况并对两国邮政部门间业已建立起的友好合作关系表示满意。在此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两国在邮政领域的合作坦诚地交换了意见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全国加强中朝两国在邮政领域的友好合作,及时交流在邮政发展、管理及经营方面的经验,双方同意轮流在北京和平壤每年进行一次邮政官员会晤。
  
  二、双方同意按照万国邮政联盟的规定(1999年北京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函件细则和包裹细则)办理两国间的邮件互换业务。
  
  三、双方同意增设珲春、元正互换局,具体开局时间另行商定。
  
  四、双方商定两国间互换包裹每件限重为20公斤。必要时经双方互换局协商同意,可适度放宽此限制。
  
  五、双方原则同意在两国间开办邮政汇兑业务,具体事宜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磋商。
  
  六、双方就目前账务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交换了意见,一致同意今后在账务结算中积极配合,及时结账并使用万国邮联标准货币单位特别提款权(Droit de Tirage Special,简称DTS),付款货币经收款方和付款方同意后确定。
  
  七、双方将共同探讨在两国间开办特快专递业务(EMS)和电子邮政业务的可能性。
  
  八、双方同意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措施提高两国间国际业务质量。
  
  九、本协议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于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署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国家邮政局局长            递信省副相
  
  刘立清                孟学燮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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