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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05-25
【实施时间】 200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接上页]

  五、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确保参与儿童收养的所有人均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书行事。
  
  第四条 
  
  一、当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罪行在其领土上或在该国注册的船只或飞机上犯下时,每一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立它对这些罪行的管辖权。
  
  二、每一缔约国可在下列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确立它对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罪行的管辖权:
  
  (一)当嫌疑人为该国国民或为在该国领土上拥有其惯常住址者时;
  
  (二)当受害者为该国国民时。
  
  三、当嫌疑人身在该国领土上而且该国因罪行系由该国国民所犯而不将他引渡至另一个缔约国时,每一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立它对上述罪行的管辖权。
  
  四、本议定书不排除根据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五条 
  
  一、应当认为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各项罪行已作为可引渡的罪行列入缔约国之间现有的任何引渡条约,而且应根据各缔约国之间后来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所确定的条件将这些罪行作为可引渡罪行列入这些条约之中。
  
  二、凡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在接到未与其缔结任何引渡条约的另一个缔约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时,可将本议定书视为就这些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应当符合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凡不以订有条约作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根据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将这类罪行视为在它们之间可进行引渡的罪行。
  
  四、为了在缔约国之间进行引渡的目的,此类罪行不仅应当被当作是在它们发生的地点所犯下的罪行,而且应被当作是在必须根据第四条确立其管辖权的国家领土上犯下的罪行。
  
  五、如果就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的一项罪行提出了引渡要求,而被请求的缔约国基于罪犯的国籍不引渡或不愿意引渡,则该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将此案提交其主管当局进行起诉。
  
  第六条 
  
  一、在对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罪行进行调查或提起刑事或引渡程序时,各缔约国应当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其中包括协助获取它们拥有的对进行这种程序所必要的证据。
  
  二、各缔约国应当根据它们之间可能已存在的任何司法互助条约或其他安排履行它们在本条第一款之下承担的义务。在不存在这类条约或安排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应根据其国内法提供互助。
  
  第七条 各缔约国应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
  
  (一)采取措施,规定视情况扣押和没收:
  
  1、用于进行或方便进行本议定书所列犯罪的材料、资产和其他工具等物品;
  
  2、从这些犯罪中获得的收益。
  
  (二)执行另一个缔约国提出的扣押或没收(一)1小段中所列物品或收益的请求;
  
  (三)采取措施临时性关闭或彻底关闭用于进行这种犯罪的场所。
  
  第八条 
  
  一、各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保护本议定书所禁止的行为的儿童受害者的权益,特别应当:
  
  (一)承认儿童受害者的脆弱性并对程序进行修改,从而承认他们的特别需求,其中包括他们作为证人的特别需求;
  
  (二)向儿童受害者介绍其权利、其作用和司法程序的范围、时间和进度以及对其案件的处置;
  
  (三)应按照国家法律的程序规则允许在影响到儿童受害者的个人利益的司法程序中提出和审议儿童受害者的意见、需求和问题;
  
  (四)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向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
  
  (五)适当保护儿童受害者的隐私和身份,并根据国家立法采取措施,避免错误发布可能导致泄露儿童受害者身份的消息;
  
  (六)在适当情况下确保儿童受害者及其家庭和证人的安全,使他们不受恐吓和报复;
  
  (七)避免在处理案件和执行向儿童受害者提供赔偿的命令或法令方面出现不必要的延误。
  
  二、缔约国应当确保受害者实际年龄不详不会妨碍开展刑事调查,其中包括旨在查明受害者年龄的调查。
  
  三、各缔约国应当确保刑事司法系统在处理作为本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儿童时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重。
  
  四、各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对从事照顾本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特别是法律和心理培训。
  
  五、各缔约国应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措施,保护从事预防和/或保护和帮助这种罪行的受害者康复的人士和/或组织的安全和完整。
  
  六、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解释为妨碍或违背被告人享有公平和公正审判的权利。
  
  第九条 
  
  一、各缔约国应通过或加强、执行和宣传旨在预防本议定书所列各项罪行的法律、行政措施、社会政策和方案。应当特别重视保护特别容易遭受这些做法伤害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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