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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05-08
【实施时间】 2000-05-08
【法规编号】 14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两国元首达成的共识及双方发表的联合新闻公报精神,为进一步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不断扩大两国各领域互利合作,兹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一)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委会”)。
  
  (二)联委会由两国外长牵头组成,由两国外长共同主持,为推动两国政府间沟通、协商和协调的高层机制。双方将根据实际需要或结合两国外长互访,在双方商定的或应一方要求并经另一方同意的时间轮流举行会议,必要时邀请两国相关部门官员与会。
  
  (三)联委会主要任务是,为两国各领域合作提供宏观及政策性指导,并进行必要的协调;处理和解决双边关系中的其他有关问题。每次会议议题视合作情况及存在问题事先商定。
  
  (四)两国间已有的经贸技术合作联委会、科技合作联委会、外交部高官磋商、领事磋商及安全对话等机制继续保持正常运作,不受影响。
  
  第二条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二)任何一方可在本谅解备忘录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否则本谅解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双方可通过书面方式要求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改或修订。经双方同意修改的文本应自双方商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时,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将继续适用于仍在进行的项目或活动直至其结束。
  
  第三条 如对本谅解备忘录的解释、适用和执行发生分歧或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为此,以下代表谨签字于本谅解备忘录,以昭信守。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唐家璇                阿尔维·希哈布博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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