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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08]364号
【颁布时间】 2008-10-24
【实施时间】 2008-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安全监管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安全监管局拟订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
  
  (市监察局、安全监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安全监管局于近期对全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事故防范和责任追究力度,通过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执纪执法监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势头。
  
  总体要求:搞好三个结合,即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尤其是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深入剖析相结合,与年终各级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相结合,各区、县(市)的监督检查与市本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真正取得实效。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
  
  凡2008年以来发生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工矿商贸企业均纳入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事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及矿山、建筑、特种设备等发生事故的行业和领域。
  
  三、检查内容
  
  (一)对今年以来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原因分析是否准确深刻,整改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真正落实。
  
  (二)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得到落实;对上级政府认定的事故责任追究决定(建议)是否存在擅自变更、降低处分档次的情况。
  
  (三)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存在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等情况。
  
  (四)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避重就轻、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五)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其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1月10日前由各区、县(市)和市级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尚未完成调查程序的事故,抓紧完成调查并及时处理结案,自查情况(自查总结材料及附件1、附件2)分别报市监察局和市安全监管局(联系电话:市监察局85251345、市安全监管局85811471)。11月中下旬,市监察局和市安全监管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部分区、县(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五、检查要求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本次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监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密切协作,精心组织,扎实开展本次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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