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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04-13
【实施时间】 2000-04-13
【法规编号】 14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关于汤加在北京设立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汤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汤加王国大使馆:

  
  汤加王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汤加王国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汤加王国政府确认,汤加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汤加王国在北京设立名誉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汤加王国在北京设立名誉领事馆,领区为北京市。
  
  二、汤加王国驻北京名誉领事应为协议双方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
  
  三、汤加王国驻北京名誉领事享有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四、中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汤方设立名誉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五、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汤加王国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及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汤加王国外交部(印)
  
  二○○○年三月八日

  
  
中方复文

  
  
汤加王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汤加王国大使馆向汤加王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收到外交部二○○○年三月八日第2/4/5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汤方来文内容,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汤加王国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汤加王国大使馆(印)
  
  二○○○年四月十三日于努库阿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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