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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乌克兰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乌克兰政府(乌克兰内阁)确认,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互设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乌克兰政府(乌克兰内阁)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和福建省; 乌克兰政府(乌克兰内阁)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乌克兰设立一个总领事馆。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二、乌克兰政府(乌克兰内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两国领事条约和各自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对方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乌克兰政府(乌克兰内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乌克兰外交部(印) 二○○○年一月二十日于基辅 中方复文 乌克兰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乌克兰外交部致意,并谨收到外交部二○○○年一月二十日第8292/ATP/21/7581-00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乌方来文,略)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年三月二日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