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怒政办发[2008]128号
【颁布时间】 2008-10-23
【实施时间】 2008-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7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州法制局,州无线电管理处,州政府驻昆明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秘书九科是负责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的专门机构。公文统一由秘书九科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销毁。行文应少而精,注重效用,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程序,加快运转,保证质量,提高时效,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
  
  一、请示、报告和意见办理
  
  (一)州人民政府只接受、办理各县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和意见。州人民政府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或提出意见。
  
  (二)州人民政府部门之间需要行文商洽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不得报州人民政府转办。
  
  (三)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报文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予以支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经报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文部门要如实上报,并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凡应由部门之间事先协商而未协商的公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四)请示、报告和意见,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请示”必须一文一事,应署签发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得越级、多头主送,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州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州委、州人民政府的“请示”,应当以其中一个领导机关为主送机关,另一个为抄送机关。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意见,一律由秘书九科签收、登记、编号,分送相关科室办理。及时分送,急件随到随送。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越级请示和无文头、无发文字号、无签发人姓名、联系人或不按规定签发、多头主送的请示,由秘书九科退回报文单位。
  
  (六)对送批件领导应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不同意,要明确批示如何办理。对重大请示事项,应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要求行文的,按程序经修改后送批。
  
  (七)主管部门对转办的公文,应认真负责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应在收文后15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并抄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由主办部门答复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答复,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预告答复期限;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说明理由并迅速将文件退还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八)对各县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应根据精简公文的原则认真把关,特别是对以下情况要严格控制:
  
  1.可以当面商谈或通过电话解决问题的,不予行文;
  
  2.纯属部门职责范围内日常业务事项,由部门行文;
  
  3.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已发至县或已在《云南政报》上登载的,不再转发;部门要求州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如未提出具体措施或新的政策意见,照抄照搬的,不予行文;
  
  4.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主送州人民政府)来文需转发的,由有关部门转发;
  
  5.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州级主管部门研究上报。重要事项确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报批的,由州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再行文上报,州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6.各县人民政府要求转报省人民政府的请示,经州人民政府领导同意,以州人民政府名义直接上报,不采取“转报”形式,公文标题中不使用“转报”字句;
  
  7.除省人民政府发文并有明确要求,我州原则上不再行文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由主管部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未征求意见的,不予行文;
  
  8.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召开会议由其办公室自行通知,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等文件,自行印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