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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02-29
【实施时间】 2000-02-29
【法规编号】 14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接上页]

  上述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随车前往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汽车运输协定》及其他双边协定所规定的地点。
  
  第十五条 
  
  本协定所涉及免办签证人员(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构〈俄方包括俄罗斯联邦驻华商务代表处〉的常驻人员及随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进入缔约另一方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若超过三十日应补办相应签证或居留手续。
  
  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构(俄方包括俄罗斯联邦驻华商务代表处)的常驻人员及随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在入境后一周内申办居留手续。
  
  本协定第五至第十四条未涉及的缔约一方人员,凭本国有效旅行证件和缔约另一方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按规定颁发的有效签证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并在其境内逗留。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构一般应于五个工作日内颁发签证。
  
  第十七条 
  
  办理签证原则上应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及免收签证费人员范围由双方主管部门在对等基础上商定,不可单方面改变。
  
  第十八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如下权利: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终止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人员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无须说明理由。但终止缔约另一方人员逗留,须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缔约另一方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构。
  
  第十九条 
  
  由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二十条 
  
  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通过互换照会的形式对本协定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前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二条所述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样本。
  
  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或启用新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亦应提前三十天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证件样本。
  
  第二十二条 
  
  本协定须由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的必要程序并自互换照会确认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日失效。
  
  第二十四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莫斯科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莫斯科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公民往来签证协定》及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和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与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就为从事边贸运输的司机、理货员和翻译办理签证提供便利问题的换文即行失效。
  
  本协定于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唐家璇                   伊·谢·伊万诺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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