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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2-29
【法规编号】 14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刚果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刚果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32.85/A5/177/99号照会,内容如下:
  
  “刚果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确认,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刚果民主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刚果民主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刚果民主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刚果民主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可以是缔约双方公民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五、刚果民主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六、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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