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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拯救政府(以下简称“刚方”)同意恢复两国间友好和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发展双边合作关系,中方同意派遣由16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刚果民主共和国工作。人数和科别见附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的医务人员、助理医务人员和行政人员密切合作开展治疗工作,并在医疗实践中交流经验。 第三条 在刚卫生部的支持下,中国医疗队在金沙萨金丹堡医院开展医疗工作。工作一年后,混合委员会就议定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条 中方义务: 1.承担中国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之间的国际旅费。 2.支付中国医疗队队员的工资、生活费、办公费、在刚境内的出差费、医疗费。 3.提供刚方供应困难的药品、仪器及医疗器械并将这些物品运至刚果民主共和国口岸(思德吉里、马达地、贝阿其思戈比拉)。 4.提供中国医疗队队员所需要的车辆和油料及维修费。 第五条 刚方的义务: 1.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工作所需的基础医疗设施、药品、仪器及医疗器械、敷料、化学试剂。 2.免费提供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水、电、家具、床上用品及厨具)。 3.提供一名司机和两名安全保卫人员的费用。 4.负责办理由中国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全部海关和提取手续和在刚境内的运输费用。 5.免除本议定书规定由中方提供的药品、设备和医疗器械的一切税款及相应的关税。 6.免除医疗队队员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完成任务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7.保证医疗队员在刚期间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工作期限从医疗队到达之日起两年。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刚方和中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十一个月后享有一个月的假期。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第二年补休一个月。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刚工作期间,应尊重刚现行法律和刚果人民的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队员行医将在刚方的帮助下,获取符合专业的不同职业等级登记注册。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将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满期之日止。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法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刚果民主共和国拯救政府 代表 代表 张文康 马沙科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