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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煤矿[2006]245号
【颁布时间】 2006-11-23
【实施时间】 2006-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近期,国有重点煤矿接连发生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查找突出问题,抓紧抓好隐患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势头,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
  
  截止11月21日,国有重点煤矿今年来已发生事故342起、死亡631人。虽然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但起数上升5.6%。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瓦斯事故同比起数上升120%,死亡人数上升65.6%。重大瓦斯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国有重点煤矿重大事故的55%和59.6%。在国有重点煤矿发生的8起特大以上事故中,有7起是瓦斯爆炸和突出事故、1起是煤尘爆炸事故。
  
  分析事故原因,盲目乐观、麻痹松懈错误思想倾向,是当前一些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些企业规章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技术管理弱化,安全基础脆弱;甚至隐患四伏熟视无睹,严重违章习以为常,"三违"现象屡禁不止。在具体管理环节上,瓦斯监控管理松弛,采掘通风管理不严格,停送电管理混乱,放炮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力等。加之目前正值四季度用煤高峰期,市场需求量大幅度上升,一些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抢产量、抢进度、抢时间、抢效益,口头上安全第一,实际上忽视安全,甚至置之不顾。
  
  各地区、各单位和各重点煤矿企业领导班子务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防止和纠正盲目乐观、麻痹松劲的思想,做到警示高悬、警钟长鸣,居安思危、言危思进。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扎扎实实抓好现场管理,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以瓦斯管理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势头
  
  当前,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七部委局《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山东兖矿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查找企业突出问题,以瓦斯管理为重点、以技术管理为切入点、以现场管理为着力点,抓细节、抓死角、抓薄弱环节、抓系统缺陷的整改,切实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针对事故教训提出以下要求。
  
  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安装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声光报警装置,加强维护维修保证正常使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未形成联合值守、统一指挥的矿井,立即整改。
  
  2."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必须符合设计、管理标准要求,且具备自动切换功能。否则,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整改。
  
  3.全面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消灭电气失爆。健全严格的停送电制度,明确指挥程序,配齐值守人员,留有详实记录。
  
  4.特厚煤层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高位瓦斯抽放煤巷,未能从技术上有效解决巷道内瓦斯超限重大隐患,仍然存在管理盲区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停止开采,开展技术攻关和论证。
  
  5.矿井采掘接替关系紧张,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采区,必须采取压产减人措施,限期完成补套工程。
  
  6.采、掘工作面未实行独立通风,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或掘进工作面之间已经施工了联络巷的采区,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有极特殊情况的,应经集团公司(矿务局)总工程师审批。
  
  7.没有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的采区,必须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8.加强对盲巷、密闭的管理,盲巷不消除、密闭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加强高冒区、采面上隅角、采空区瓦斯及防火治理的采煤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9.未按规定编制贯通前后通风系统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煤矿,必须停止贯通作业。
  
  10.发现煤矿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行为的,在瓦斯超限、停风停电等异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撤人、排放瓦斯,而继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必须严肃处理。建议对违章指挥人员立即免职,对违章作业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再次重申瓦斯检查员的职权: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禁止电钻打眼、禁止放炮;达到1.5%时,有权禁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不需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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