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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煤矿[2006]245号
【颁布时间】 2006-11-23
【实施时间】 2006-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遏制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

[接上页]

  11.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严禁放炮作业。
  
  12.对未遂事故也要按同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发现各作业点瓦斯浓度超限,即按未遂事故追查,查清原因排除隐患。
  
  13.未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2006年12月1日起生效),至2007年10月1日仍未达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14.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设备、材料或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内的设备、材料,必须编制淘汰更新计划,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尽快落实。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15.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严重煤层的矿井,经专家论证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的,暂缓开采。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一次近年来全国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报会及本单位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原因分析会,着重分析思想根源和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结合上述要求,制定落实具体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改。
  
  三、切实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
  
  1. 对国有重点煤矿实施重点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列入重点监察计划,主要监察以下五类矿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建、改扩建矿井,兼并、重组矿井,采掘接续紧张矿井,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矿井。同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科研院所专家、安全评价机构和煤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等力量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检查,对一些短期内难以彻底解决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就地进行研讨,帮助煤矿解决技术难题。
  
  2. 认真开展专项监察活动,促进国有重点煤矿加强瓦斯治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重点开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先抽后采"执行情况、生产能力核定及超能力生产情况、高抽巷情况、"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运行情况等五个方面的专项监察。同时,检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执行情况,发现煤矿继续存在重大问题或其他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3. 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指导督促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各级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建档登记,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个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有国务院《特别规定》所列十五种重大隐患之一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4. 搞好分类指导。对安全管理工作搞得好的煤矿,要大力宣传并给予通报表扬。宣传其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好做法,充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煤矿,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企业抓紧整改治理,加强管理,防范事故。对存在严重隐患而又不及时整改的企业,设立煤矿安全生产违章曝光台,公布那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治不力、安全管理工作滑坡的煤矿名单,通过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促使其强化安全管理。
  
  5. 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查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督促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认真组织落实本通知要求;各煤矿要结合本矿情况,把通知要求落实到区队、班组(本通知已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告公文"栏目全文发布,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6年12月底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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