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合函[2006]66号
【颁布时间】 2006-11-21
【实施时间】 2006-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7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企业:
  
  自2003年1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执行以来,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单位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进展顺利。截至目前,商务部已联合国家统计局共同发布了2003、2004、200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非金融部分),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受到了各国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积极落实《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高度重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加大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增强数据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主动积极地与地方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建立信息交流联系工作机制,保障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更加全面完整。
  
  三、统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统计人员要从学习《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入手,正确理解统计制度中的基本概念、计算原则,熟练掌握应用程序。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集团)必须认真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时间和格式要求布置辖区或下属企业的2006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快报工作,提前组织安排好2006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着重强调统计指标的全面、完整和准确,重点检查境外企业就业人数、境外企业境外纳税总额等反映境外企业对所在国贡献的指标,如有通过避税地再投资行为,企业需按附件要求认真填报。
  
  五、商务部将定期对在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迟报、虚报、瞒报、拒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行为,商务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统计制度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同时,商务部联合有关部委在制定各项财政支持政策时,将把是否按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作为资格条件之一,不及时、全面报送统计资料的企业将不能享受国家的政策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境内投资主体通过主要避税地再投资情况快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境内投资主体通过主要避税地再投资情况快报表

  
  境内投资主体名称:(公章)
  
  发生再投资行为的避税地名称:香港□开曼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
  
  直接投资企业名称:
  
  直接投资企业行业类别:
  
  期末累计直接投资净额: 万美元
  
  2006年
  
  ┌──────────────┬────────┬──────────┬─────────┐
  
  │ 指标 ││││
  
  │││││
  
  │再投资投向的│ 当期再投资净额 │ 期末累计再投资净额 │再投资企业或项目的│
  
  │国家(城区)│││ 行业类别 │
  
  │/境外企业或 ││││
  
  │项目名称││││
  
  ├──────────────┼────────┼──────────┼─────────┤
  
  │││││
  
  │合计││││
  
  │││││
  
  │**国家(地区)││││
  
  │**境外企业或项目││││
  
  │││││
  
  │││││
  
  │││││
  
  │**国家(地区)││││
  
  │**境外企业或项目││││
  
  │││││
  
  │││││
  
  │││││
  
  │││││
  
  └──────────────┴────────┴──────────┴─────────┘
  
  填报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
  
  说明:
  
  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境内投资主体通过主要避税地再投资的基本情况。
  
  2、本表由非金融业境内投资主体于2007年1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本表要求按避税地所在的国家(地区)分别填报。
  
  4、再投资的境外企业或项目行业类别参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附录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