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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11-2006。 本试行规范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试行规范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制订工作组。 本试行规范主要起草人:张芍君、程浩、杨玲、翟薇、赵军。 本试行规范制订参与人:王薇薇、石昱、刘增利、宋晓鹏、刘力、刘伟、王春育、张宇、方克、赵盛。 引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国家标准或部委规定,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为准确、清晰地标识并有效利用专利费用信息,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编码规则及其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 1范围 本试行规范规定了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编码规则,以及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 本试行规范适用于国家批准的专利行政性收费、专利收费财务管理和专利审批流程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试行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试行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不适用于本试行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试行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试行规范。 ZC 0002-2001《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 WIPO ST.2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标准方法》(1997年12月版) WIPO ST.3 《用双字母代码表示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2004年12月版) WIPO ST.13 《为专利申请号、补充保护证书申请(SPCS)号、外观设计申请号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号制定的指南》(1997年9月出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试行规范。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试行规范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3.1专利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第88号公告、第97号公告、第113号公告公布的和计价格(2002)185号文件批准的专利行政性费用。 3.2代码 用一组数字或一组数字字母组合来代表一个具有固定意义的对象。 3.3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用以代表每一笔专利费用基本信息的代码。 3.4专利费用种类代码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用以代表每一种专利费用的代码。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引用专利费用种类代码代表专利费用种类。专利费用种类代码具有唯一性。 3.5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 国家财政部批准收取的以及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代收的专利费用会计科目的代码。 3.6专利年度 专利自申请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专利年度。 4制定本试行规范的基本原则 4.1实用原则 充分利用现有的费用代码,有利于代码的编定、实施。 4.2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 专利费用种类代码与专利费用种类一一对应,每一个专利费用种类代码不随其对应的专利费用种类的消失而被其他专利费用种类使用,使代码易于使用和管理。 4.3采用已有标准原则 对已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部委规定,应遵循和采用。 5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编码规则 5.1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组成结构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由66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或特殊符号“/”组成:1位费用处理状态代码+10位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2位专利年度代码+17位专利申请号代码+8位缴费日期代码+12位收据代码+7位费用金额代码+5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4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代码。 示例:0 40872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11001 7125 5.2第1位费用处理状态代码 表示专利费用状态,代码为0~5。代码数字的含义规定如下:0表示正常缴费;1表示专利审查部门退缴费人的费用;2表示财务冲帐;3表示经修改专利费用种类之后的专利费用;4表示经修改缴费日期之后的专利费用;5表示经修改收据号之后的专利费用。 5.3第2-11位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 由10位会计记帐科目代码组成。其中第2-4位表示一级会计科目,第5-7位表示二级会计科目,第8-11位表示专利收费种类(三级会计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