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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0号
【颁布时间】 2006-11-20
【实施时间】 200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80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

[接上页]

  5.4第12-13位专利年度代码
  
  表示缴费所对应的某一专利年度,代码为00~20。需要辨别专利年度的费用,如“年费”,使用代码01-20标记;对不需要辨别专利年度的费用,如“申请费”,使用代码00标记。
  
  5.5第14-30位申请号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外国专利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或其他知识产权组织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出现该号码少于17位数,需在该号码前加0直至补至17位数。
  
  示例1:00002030100000015(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申请号)
  
  示例2:0IT/IM2030A000083(意大利国家专利局给予的申请号)
  
  示例3:PCT/EP2030/03563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给予的申请号)
  
  示例4:00000MO2030/00001(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提出的申请,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进行检索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申请号)
  
  示例5:0000GCC2030/00001(向海湾地区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提出的申请,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检索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申请号)
  
  5.6第31-38位缴费日期代码
  
  表示缴纳专利费用的公历日期,日期表示为“CCYYMMDD”,其中,“CCYY”表示公历年,“MM”表示公历年内月份的顺序号, “DD”表示月份中日的顺序号。
  
  5.7第39-50位收据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给缴费人的收据单的号码,如收据单号码少于12位数,需在该号码前加0直至补齐12位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缴费人或公众在缴费时没有具体收据单号码,此时需用000000000000表示,但在提出退费请求时或其他应出示缴费信息时应表示出具体收据单号码。
  
  5.8第51-57位费用金额代码
  
  表示专利缴费或退费的具体金额,如金额数少于7位数,需在该数字前加0直至补齐7位数。
  
  5.9第58-62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码。未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缴费事宜的使用00000代替。
  
  5.10第63-66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驻各地代办处的代码。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办理专利费用的使用0000代替。
  
  6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引用规则
  
  6.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引用的费用信息编码
  
  使用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第1-66位码,共66位码。
  
  示例:0 40872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11001 7125
  
  6.2专利费用种类代码
  
  使用第1位码+第8-13位码,共7位码。
  
  示例:0 8340 05
  
  6.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员引用的费用信息编码
  
  使用第1位码+第8-57位码,共51位码。
  
  示例: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6.4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缴费人或公众引用的费用信息编码
  
  使用第1位码+第8-66位码,共60位码。
  
  示例: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11001 7125
  
  7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统一赋予和管理。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代码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代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处统一管理。代办处代码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8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使用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表示专利费用的基本信息,其他具体信息由使用者自行管理。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其他相关数据库中使用。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缴费人或公众在办理专利费用事宜时,一般情况下,应仅以中文写明费用情况,有明确规定时,才可附具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
  
  9本试行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9.1标准的发布
  
  本试行规范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
  
  9.2标准的实施
  
  本试行规范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9.3标准的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试行规范的实施。
  
  9.4标准的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试行规范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试行规范代替本试行规范。
  
  10附则
  
  本试行规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 录
  
  (规范性附录)
  
  专利费用金额及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
  
  专利费用金额及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描述。详细内容见下面4个列表。
  
  注:列表中所指的费用金额如无特别标注均指人民币,使用其他货币的在费用金额后括号内标出货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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