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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1-17
【实施时间】 1999-11-17
【法规编号】 14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和美利坚合众国美国邮政总局关于加强双方合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以下简称“中国邮政”)和美利坚合众国美国邮政总局(以下简称“美国邮政”),基于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进一步加强双方在经营、财务、管理和技术等领域的合作,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业务经营方面
  
  1.双方将继续就加强邮政经营管理交换意见,相互通报各自业务最新进展情况。该项交流将在现行的基础上进行,包括半年一次的由双方主管部门参加的高级管理人员定期会晤。
  
  2.双方为满足用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将适时共同开发新的最佳国际邮政业务并通过共同努力将这些新业务推向市场。
  
  3.双方将继续发展全球包裹托运、全球优先函件、直接进入和特快专递业务,并努力使其成为拥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业务;双方将共同努力改进汇兑业务。对于现有的业务,如包裹业务和特快专递业务,将共同研究加以改进。在包裹业务中,探讨开办过大包裹业务的可能性,在特快专递业务中,探讨开办收件人付费业务的可能性。此外,双方还将就相互提供服务的收费问题进行协商。
  
  4.双方应及时通报邮政运营变化以及在改进邮政安全方面取得的进展。
  
  二、财务管理方面
  
  双方同意加强财务管理方面的合作,开展高级管理和一般管理人员的交流。交流内容包括财务激励机制、总体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增收措施、财务成本模型、核算程序等。视需要,举办研讨会,促进双方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具体安排,将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加以确定。
  
  三、管理人员培训方面
  
  1.双方同意开展一系列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以提高管理水平或实现某具体项目目标。培训内容和时间长短视需要而定。
  
  2.双方应对培训确定出明确的目标,就2000年和2001年的培训内容、地点、人数和次数达成共识。
  
  3.关于培训费用事宜,双方应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协商解决。
  
  四、技术合作方面
  
  1.双方同意通过交流,及时通报有关邮件处理、运输和投递方面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旨在双方更好地利用设备和技术。
  
  2.在适当的时候,双方将就有关人员交流进行协商,以便就新技术及其应用交流信息。
  
  五、修改
  
  任何一方可以对本协议提出修改意见。任何一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得到双方同意后,立即生效。双方同意修改的内容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对协议中的某一条款的修改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六、协议生效
  
  1.本协议用中文、英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局长和美利坚合众国美国邮政总局总局长签字之后立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邮政局局长             美国邮政总局总局长
  
  刘立清                 威廉·亨德森
  
  (签字)                (签字)
  
  
1999年11月17日于华盛顿1999年11月17日于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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