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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1-15
【法规编号】 14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牙买加在上海设立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牙买加外交外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大使馆向牙买加外交外贸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外贸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第146/801/60号照会,内容如下:
  
  “牙买加外交外贸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牙买加政府确认,牙买加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牙买加在上海委派名誉领事并设立名誉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牙买加政府在上海委派名誉领事并设立名誉领事馆,领区为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和安徽省。
  
  二、牙买加驻上海名誉领事应为在华有居留权的牙买加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
  
  三、根据牙买加政府的授权,牙买加驻上海名誉领事可执行下述领事职务:
  
  1.保护牙买加国民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益。
  
  2.为申请前往牙买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第三国公民颁发签证。
  
  3.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牙买加公民颁发国际旅行证件。
  
  4.推动牙买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贸易、旅游、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发展,提供有关牙买加的信息。
  
  四、牙买加驻上海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上述领事职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牙方委任名誉领事和该名领执行上述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六、牙买加如需终止名誉领事的职务应通过外交途径照会中方,中方复照确认。中方如认为有关名誉领事不再适宜担任此项职务,应通过外交途径照会牙方,牙方在收到照会后即终止对该名领的委任。
  
  七、本协议未涉及的其它有关名领的问题,两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协商解决。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大使馆复照确认,本照会及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牙买加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大使馆(印)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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