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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1-04
【实施时间】 1999-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马来西亚在昆明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马来西亚驻华使馆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第ES.105/99号照会,内容如下:
  
  “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马来西亚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和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发展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马来西亚政府在昆明市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马来西亚政府在昆明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四川省和重庆直辖市。
  
  二、马来西亚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等的基础上依据此照保留在马来西亚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等事宜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并达成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为马来西亚驻昆明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两国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任何争议。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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