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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0-31
【实施时间】 1999-10-31
【法规编号】 14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沙特阿拉伯王国新闻部广播电视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新闻部为加强双方的合作与交流,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定期交换介绍本国民族文化和传统的电视节目、电视剧、纪录片和音乐节目的录像带。所交换的电视节目应附英文解说词。
  
  中方由中央电视台和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负责执行;沙方由沙特电视台和沙特广播电台负责执行。
  
  第二条 
  
  每逢建国大庆年(中国:十月一日;沙特:九月二十三日)互播介绍对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文化传统、自然风光和两国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提前三个月将录像带和英文解说词交给对方。两国的大使馆为此提供可能的协助。
  
  第三条 
  
  双方通过协商,在对等的原则下互派代表团和广播电视记者组。国际旅费自理,接待方负责交通食宿费用。
  
  第四条 
  
  双方鼓励本国的广播电视节目参加对方举办的广播音乐节和电视节。
  
  第五条 
  
  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访问时,互为对方的广播电视转播和节目传送工作提供各种方便和协助。
  
  第六条 
  
  双方通报、协调在国际或地区性广播电视会议上各自的立场。
  
  第七条 
  
  1.双方鼓励在广播电视科技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本国广播电视机构组团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交流技术和经验。
  
  3.双方鼓励在互惠的基础上开展广播电视业务培训。中方希望定期派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播音员到沙特进行阿拉伯语进修。
  
  第八条 
  
  在解释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分歧将通过协商友好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
  
  第十条 1.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三年。如缔约一方在期满三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
  
  本协议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回历1420年7月22日在利雅得签署。一式三份,用中文、英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内容、解释或条文发生任何分歧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沙特阿拉伯王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部
  
  代表                代表
  
  唐家璇               福阿德·法尔西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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