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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的文化关系和业已存在的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协定,双方同意签订一九九九年、二○○○年、二○○一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文化代表团访问。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交换文献资料、交流经验并互派代表团访问。 第三条 双方交换两国文化部的出版物和文献资料。 第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版权机构间的合作。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之间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互派戏剧代表团和专家访问,并交换戏剧文献资料。 第七条 双方鼓励交流群众文化工作经验。 第八条 双方交换造型艺术和美术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第九条 双方在考古、博物馆和文物修复方面交流经验、交换资料、出版物,并派专家互访。 第十条 双方鼓励在电影艺术方面进行合作。 第十一条 派遣方负担代表团、文化艺术团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来访人员的国内食宿、交通及急诊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它交流项目。 本计划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在阿尔及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郑阿全 本·阿露莎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