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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0-28
【法规编号】 14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新加坡共和国新闻及艺术部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二○○○至二○○二年度执行计划


  遵照中国文化部部长和新加坡新闻及艺术部部长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新加坡共和国新闻及艺术部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新加坡共和国新闻及艺术部(以下简称“双方”)同意在艺术、文物和图书馆领域开展以下交流:
  
  一、文化代表团互访及人员交流
  
  1.新加坡新闻及艺术部将邀请中国文化部代表团6人于2000年访新。
  
  2.新加坡国家艺术理事会将邀请中方派著名钢琴家或小提琴家1人,于2001年赴新担任新加坡全国钢琴及小提琴比赛评委。
  
  3.新加坡国家艺术理事会将邀请中方派著名音乐教授4人,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赴新担任新加坡全国华乐比赛评委。
  
  4.新加坡国家艺术理事会将邀请中方派作家1人,于2001年赴新参加新加坡作家节。
  
  5.中国文化部将邀请新加坡新闻及艺术部代表团6人于2001年访华。
  
  6.新加坡新闻及艺术部将邀请中国文化部代表团6人于2002年访新。
  
  7.新加坡国家艺术理事会建议互派艺术行政管理人员到对方国家考察艺术节和艺术机构,以促进双方在表演艺术、视觉艺术及文学艺术等方面的相互了解。
  
  二、艺术表演
  
  1.新加坡国家艺术理事会将于2000至2002年期间每年邀请中方派一表演艺术团赴新参加新加坡艺术节。
  
  2.新加坡国家艺术理事会将派遣下列新加坡艺术家和艺术团体于2000至2002年期间来华演出:
  
  (1)2000年新加坡作曲家潘耀田华乐器乐作品音乐会;
  
  (2)2001年新加坡小提琴家萧丽君或李慧敏音乐会;
  
  (3)2001年新加坡舞蹈剧场演出;
  
  (4)2002年新加坡华乐团和湘灵音乐社联袂演出;
  
  (5)2002年实践剧场演出。
  
  3.新加坡国家艺术理事会将于2000至2002年期间每年邀请中方派一具有民族及原始风格的表演团赴新参加新加坡艺术节艺术村庄的演出。
  
  三、文物及展览
  
  1.新加坡国家艺术理事会将于2000年与中国对外展览交流中心联合在华举办新加坡先驱画家刘抗画展。
  
  2.新加坡历史博物馆将于2000年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联合在新举办《日本侵略中国和东南亚展》,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图书馆
  
  1.中国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将与新加坡国家图书馆管理局建立工作联系,在图书馆政策、管理、职业培训等领域交流经验并互访。
  
  2.新加坡国家图书馆管理局将与中国国家图书馆和上海图书馆开展以下交流项目:
  
  (1)与中国国家图书馆和上海图书馆联合开展网站信息共享项目。
  
  (2)在中国国家图书馆和上海图书馆协助下获取中国信息资料。
  
  (3)与中国国家图书馆和上海图书馆联合提供信息查询、整理及加工服务,以满足全球日益增长的对中国及海外华人社区信息的需求。
  
  (4)与中国国家图书馆和上海图书馆联合举办展览。
  
  (5)与中国国家图书馆开展馆员交流,双方每年各派员200人/日(含公休日、节假日)。
  
  (6)与上海图书馆交换书籍和其他材料,以在新加坡国家图书馆管理局建立上海资料中心,并在上海图书馆建立新加坡资料中心,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五、费用及其它
  
  1.本执行计划内项目有关经费规定如下:
  
  (1)有关官方代表团互访,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当地的费用。
  
  (2)任何一方希望或建议邀请的表演艺术团体、人员、专家或展览,邀请方将负担往返国际旅费、其他费用(如货运费、保险费、演出及展览筹备费等,但需由双方协商决定)及在当地的费用(如食宿、津贴、剧场费等)。派遣方免收演出费、专家费或展览费。
  
  (3)任何一方希望或建议派遣的表演艺术团组、人员、专家或展览,往返国际旅费及其他费用(如货运费、保险费、演出及展览筹备费等)由派遣方自理,在当地的费用(如食宿、津贴、剧场费等)由接待方负担。
  
  2.双方通过协商,可在本计划外增加项目。所增加项目须经外交途径商定。
  
  3.本计划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顺延。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新加坡共和国新闻及艺术部
  
   代表                    代表
  
  李刚                     严昌明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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