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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颁布时间】 2006-11-15
【实施时间】 2006-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8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邮政局通告--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1月15日起,对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做如下调整:
  
  一、信函资费:首重100克以内,由每重20克或其零数本埠(县)0.6元、外埠0.8元调整为本埠(县)0.8元、外埠1.2元;100克以上的续重资费不变。
  
  二、明信片资费:由每件0.6元调整为0.8元。
  
  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将对资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热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内信件资费调整表
  
  (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

  
   单位:元
  
  ┌────┬──────────────┬─────────┬────────────┐
  │业务种类│计费单位│调整前资费标准│ 调整后资费标准 │
  ││├─────┬───┼───────┬────┤
  │││ 本埠(县) │ 外埠 │本埠(县)│外埠│
  ├────┼──────────────┼─────┼───┼───────┼────┤
  │信函│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不足2│ 0.60 │ 0.80 │ 0.80 │1.20│
  ││0克按20克计算) │││││
  │├──────────────┼─────┼───┼───────┼────┤
  ││续重101-2000克,每重100克( │ 1.20 │ 2.00 │ 1.20 │2.00│
  ││ 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
  ├────┼──────────────┼─────┴───┼───────┴────┤
  │ 明信片 │每件│ 0.60 │0.80│
  ├────┴──────────────┴─────────┴────────────┤
  │说明:1.邮简资费同20克以内信函资费。2.回音卡资费同明信片资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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