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应急[2006]155号
【颁布时间】 2006-11-15
【实施时间】 2006-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8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促进安全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48号)要求,现就做好中央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风险,减少事故灾难损失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中央企业要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及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下大气力,认真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要通过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有效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抓紧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各中央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实际,在2006年底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基层单位以及关键工作岗位在内的应急预案体系。已经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企业,要按照现场会议的要求做好修订完善工作。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要做到切合实际、符合导则、简明扼要、相互衔接、形成体系、持续改进。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修改变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和组织体系发生变化,及时对应急预案予以修订。
  
  三、重视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是提高应急预案质量,实现预案相互衔接的有效措施。各中央企业要在2007年1月底前将企业总部应急预案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国务院国资委业绩考核局及有关部委安全监管机构备案。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和下属企业的应急预案,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报送所在地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部门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对报送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将有关意见及时通知报送单位。
  
  四、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搞好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培训是提高从业人员应急管理知识和事故处置能力的需要。各中央企业要按照预案要求,结合企业实际,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宣传,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提高企业管理及从业人员的危机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应急预案的宣传,以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避险、自救能力,配合企业做好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是检验应急预案实效性、可操作性、实战性和相关应急预案是否衔接的基本方法。各中央企业要有计划地组织不同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高危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并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综合演练工作。
  
  六、加强对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对中央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建档,建立预案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并按照行业类别,分类分析相关企业应急预案状况,会同国资委业绩考核局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引导中央企业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企业应急预案质量。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和下属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工作,促进中央企业搞好相关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
  
  七、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在2006年底前完成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联系方式: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联系电话;010-6446392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绩考核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电话:010-6319305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