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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领事关系,以利于保护两国国家和两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决定缔结本领事协定,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派遣国国民”指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自然人,适用时,也指派遣国的法人;
  
  (二)“派遣国船舶”指按照派遣国法律悬挂派遣国国旗的船舶,不包括军用船舶;
  
  (三)“派遣国航空器”指在派遣国登记并标有其登记标志的航空器,不包括军用航空器;
  
  (四)“领事官员”指派任此职承办领事职务的任何人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
  
  第二条 通知接受国任命、到达和离境
  
  应将下列事项尽快书面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该部指定的适当机关:
  
  (一)领馆成员的姓名、职衔和他们的到达、最后离境或职务终止的日期,以及他们在领馆任职期间职务上的任何变更;
  
  (二)与领馆成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的姓名、国籍和他们的到达和最后离境的日期,以及适当时,某人成为或不再是家庭成员的事实;
  
  (三)私人服务人员的姓名、国籍、职务及其到达和最后离境的日期,以及适当时,终止此服务的日期;
  
  (四)雇用及解雇居住在接受国的人员为领馆成员或享有特权与豁免的私人服务人员。
  
  第三条 为领馆工作提供便利
  
  一、接受国应为领馆执行职务提供充分的便利。
  
  二、接受国对领馆成员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领馆成员顺利地执行职务。
  
  第四条 领馆馆舍和住宅的获得
  
  一、在接受国法律规章允许的范围内,派遣国或其代表有权:
  
  (一)购置、租用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用作领馆馆舍和领馆成员住宅的建筑物或部分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但身为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民的领馆成员的住宅除外;
  
  (二)在已获得的土地上建造或修缮建筑物。
  
  二、接受国应为派遣国获得领馆馆舍提供协助,必要时,亦应协助派遣国为其领馆成员获得适当的住宅。
  
  三、派遣国或其代表在行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遵守接受国有关土地、建筑和城市规划的法律规章。
  
  第五条 一般领事职务
  
  领事职务包括:
  
  (一)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
  
  (二)增进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和教育关系,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三)用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四)执行派遣国责成领馆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现行有效的国际协定所规定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国籍和民事登记
  
  一、有关国籍和民事登记的领事职务包括:
  
  (一)接受有关国籍问题的申请;
  
  (二)登记派遣国国民;
  
  (三)登记派遣国国民的出生和死亡;
  
  (四)办理派遣国国民间的结婚手续并发给相应的证书。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免除当事人遵守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第七条 颁发护照和签证
  
  一、有关颁发护照和签证的领事职务包括:
  
  (一)向派遣国国民颁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以及加注或吊销上述护照或证件;
  
  (二)向前往或途径派遣国的人员颁发签证,以及加签或吊销上述签证。
  
  二、如接受国当局获得派遣国当局所发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除纯粹为临时目的而保留者外,应立即退还给派遣国当局。
  
  第八条 公证和认证
  
  一、有关公证认证的领事职务包括:
  
  (一)应任何国籍的个人要求,为其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
  
  (二)应派遣国国民的要求,为其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
  
  (三)把文书译成派遣国或接受国的官方文字,并证明译文与原本相符;
  
  (四)执行派遣国授权而不为接受国所反对的其他公证职务;
  
  (五)认证派遣国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二、领馆出具、证明或认证的文书如在接受国使用,只要它们符合接受国法律规章,应与接受国主管当局出具、证明或认证的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在与接受国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前提下,领事官员有权接受和临时保管派遣国国民的证件和文书。
  
  第九条 转送司法和司法外文书
  
  领事职务包括按照两国间现行国际协定或无此种国际协定时,按照符合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任何其他方式,转送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第十条 领事保护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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